發布時間:2024-12-12
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性的化學品,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極易引發火災、爆炸及員工中毒事故,從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惡劣后果。每一個儲罐就是一個重大危險源。因此,在危化品罐區應安裝氣體檢測儀來時刻監測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預防災害事故的發生。
罐區環境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的設置原則
1.具有可燃氣體釋放源,且釋放時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有可能達到25%LEL的場所,應設置相關的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器。
2.具有有毒氣體釋放源,且釋放時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可達到最高容許值并有人員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器。
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
4.可燃的有毒氣體釋放源存在的場所,可只設置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
5.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混合釋放的場所,一旦釋放,當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而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如果一旦釋放,當空氣中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值,而可燃氣體濃度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
6.一般情況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但是,若沒有相關固定式監測報警儀或無安裝固定式監測報警儀的條件,或屬于非長期固定的生產場所的,可使用便攜式儀器監測,或者采樣監測。
可燃氣體監測報警點的確定
1.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儲罐場所,在防火堤內每隔20m~30m設置一臺可燃氣體報警儀,且監測報警器與儲罐的排水口、連接處、閥門等易釋放物料處的距離不宜大于15m。
2..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鶴管裝卸棧臺,應按以下規定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a)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設置一臺監測報警器,且裝卸車口與監測報警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b)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可設一臺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器;
c)汽車裝卸站,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器與裝卸車鶴位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m。
有毒氣體監測報警點的確定
1.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場所事,每個釋放源與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器的距離不大于1m;
2.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場所時,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器宜設置在該場所主風向的下風側,每個釋放源距離監測報警器不宜大于2m,如設置在上風側,每個釋放源距離監測報警器不宜大于1m。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器的安裝要求
1.可燃氣體監測探頭安裝可采用房頂吊裝、墻壁安裝或抱管安裝等方式,應確保安裝牢固可靠,同時應考慮便于維護、標定。
2.可燃氣及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的安裝高度,應按探測介質的比重以及周圍狀況等因素來確定。當被監測的氣體比重小于空氣的比重時,可燃氣體監測探頭的安裝位置應高于泄露源0.5m以上;被監測的氣體比重大于空氣的比重時,安裝位置應在泄露源下方,但距離地面不得小于0.3m.
3.可燃及有毒氣體監測探頭安裝時,應保證傳感器垂直朝下固定。
4.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應避開強機械或電磁波干擾,避開強風塵及其他自然污染源,且周圍應留有不小于0.3m的凈空間。